近期,电动车行业出现了历史上严格的封杀电动车的地方法规,同时也引发了历史上大规模的舆论和社会争议,这一切都源于广州市通过“五禁”法规拟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进行“全面封杀”。
我们再回顾一下条例主要内容:
1、条例涉及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包括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、电动独轮车、人力三轮车,以及“超标”的电动自行车和各类为规避管理而出现的“新型”车种如电动三轮车、油电混合动力车、微型燃油车等。(几乎将电动车行业所有品类一网打尽)
2、对纳入管制的车辆,条例中主要规定了“五禁止”措施:一是禁售,广州全市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,限制区内禁止销售摩托车,在越秀和白云等6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人力三轮车;二是禁油,禁止加油站向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供油,限制区内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车供油;三是禁行,禁止电动自行车等上路行驶;四是禁停,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,限制区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停放摩托车;五是禁坐,禁止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、人力三轮车等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货运活动。(几乎将与电动车有关联的事项全部扼杀)
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是老百姓赖以出行的重要工具,政府禁令背离便民原则,严重冲击了社会生产和生活。值得一提的是,多位法律专家明确指出,这一条例有违法之嫌。
、电动自行车是允许合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,且其生产和销售不需要特别行政许可。此条例涉嫌对上位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“不当突破”。
第二、对于快递物流企业而言,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他们赖以经营的生产工具,上述条例也涉嫌侵犯快递物流企业的营业自由。
第三、对于已经购买了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和个人来说,条例中“禁用”的规定,“涉嫌违反物权法,侵犯了这些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权。
点评
封杀电动车或者电动独轮车并不是广州市政府发明的专利,2014年全国各地政府都在限制、禁止电动车的生产、销售、使用,这些封杀电动车的地方法规完全“不合情、不合理、不合法”。
任何一个经济发展的产物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会存在种种问题,但是不能因为有问题就野蛮禁止,电动自行车快速增长对社会的进步也起到了巨大的作用,各地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如何“扶持、管理、引导”,而不是“更改立法”一禁了之。政府理应是法律的忠实守护者,千万不能知法犯法,违法执法!
另外笔者想问一句,各地联防、治安、城管等部门都在用平衡车作为执法车辆,他们能上路吗?建议全国各地已经或者即将限制、禁止电动车的主管部门,立即悬崖勒马,停下手来,用另一种更温和、更积极的态度应对电动独轮车发展趋势。